隐私快讯|美国纽约州《儿童数据保护法案》于2025年6月20日正式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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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快讯|美国纽约州《儿童数据保护法案》于2025年6月20日正式生效

隐私快讯|美国纽约州《儿童数据保护法案》于2025年6月20日正式生效

Kaamel Lab
Kaamel Lab

2025年6月20日,纽约州《儿童数据保护法案》(New York Child Data Protection Act,简称NYCDPA)正式生效。该法案的出台,旨在填补联邦立法《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》(Children'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,简称COPPA)在儿童用户年龄覆盖、数据控制权和技术适应性等方面的空白,标志着州一级在儿童及青少年数据保护领域迈出关键一步。

一、立法基础与适用范围(§899-ee)

CDPA是纽约州通过的面向未成年人的全面性数据保护法规,适用于以下情形:
  • 适用主体:运营网站、在线服务、移动应用或联网设备的实体;
  • 适用条件:运营者“实际知道”其收集的数据来自未成年人;或者其服务“主要面向未成年人”(primarily directed to minors);
  • 年龄范围:适用于未满18岁的“minor”;
  • 数据定义:包括可识别自然人或其设备的数据(直接或可合理关联)(§899-ee(4));
  • 若设备发出“将用户视为未成年人”的信号,运营者必须将其视为未成年人(§899-ii(1))。

二、NYCDPA的核心内容

(一)处理规则

在处理规则上,运营者若未取得13至17岁用户的有效知情同意,则仅可在“严格必要”(strictly necessary)的法定情形下处理其个人数据。这与COPPA允许在“内部运营支持”或“安全保障”等场景下收集数据的机制大体一致。但NYCDPA在例外的边界设定上更加严格,明确排除了广告、营销、产品研发等情形,并要求处理目的的“具体性”与“合理用户期待”保持一致,防止运营者借“功能必要性”之名滥用用户数据。
  1. 13岁以下儿童:处理行为必须符合联邦COPPA规定(15 U.S.C. §6502),即需取得父母同意。
  1. 13–17岁未成年人,数据处理必须满足以下两种之一:
  • “知情同意”(informed consent)
  • 或者处理是“严格必要”(strictly necessary),用于以下法定目的(§899-ff(2)):
      • 法定目的包括:提供或维护用户请求的具体产品/服务;运营方内部业务运作(非广告/营销/研发);修复功能缺陷;防范恶意、欺诈或违法行为;法律主张的建立与防御;遵守法律法规或政府调查;应对安全威胁;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或健康。
  1. 知情同意的要求(§899-ff(3))
      1. 必须明确、具体,内容应使用户可理解处理目的与权利
      1. 同意必须可自由撤回
      1. 运营者每年最多请求一次同意;
      1. 若设备信号表达拒绝同意,运营者必须遵守;
      1. 不得以拒绝同意为由降级服务质量或提高价格(§899-ff(4))。
  1. 用户设备发出的关于其身份的通信或信号(“年龄标识”)
      1. 如果用户的设备 “传达或表明该用户是未成年人或应被视为未成年人”,运营者必须 “将该用户视为未成年人”;
      1. 但标准尚未完善,OAG 建议,只要运营者在其他方面表现出善意遵守 NYCDPA 所有条款及本指南的努力,将在就该条款采取执法行动时行使自由裁量权。
  1. 禁止数据买卖(§899-ff(5)):明确禁止出售或购买未成年人数据,包括有价或“其他有价值对价”的交换行为。

(二)数据处理委托与第三方义务

  1. 处理者(Processor)要求(§899-gg)
      1. 与处理者签署书面合同,约定其仅根据运营者指令或法律处理数据;
      1. 处理者须协助主运营者履行CDPA义务。
  1. 第三方运营者规则(§899-jj)
  • 第三方运营者(例如通过像素追踪技术或应用程序接口(API)从其他运营者运营的网站收集数据的主体)被视同为 “运营者”。此类主体仅在获得用户(年满 13 周岁及以上)或其父母(用户未满 13 周岁)的知情同意后,方可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,但存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形:
      • 数据处理系《加州民法典》第 899-ff (2) 条所明确规定目的的 “严格必要” 行为;
      • 第三方运营者 “已从其数据收集所依赖的运营者处获得合理书面承诺,确认用户已对该等数据处理提供知情同意”;
      • 第三方运营者既 “实际不知晓 [用户] 为未成年人”,且 “不知晓其正从主要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站、在线服务、在线应用程序、移动应用程序或联网设备(或其组成部分)收集数据”。

(三)主要面向未成年人

  1. 定义
      1. 在《纽约州一般商业法》第 899-ee (1) 条中,涵盖用户定义为 “使用主要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站、在线服务、在线应用程序、移动应用程序或联网设备” 的用户;
      1. 《纽约州一般商业法》第 899-ee (6) 条将 “主要面向未成年人” 定义为 “针对未成年人的在线设备或服务,或其一部分”。
  1. OAG 认为,任何属于 NYCDPA “主要面向未成年人” 范畴的在线设备或服务,也属于 COPPA “面向儿童” 的标准范畴,且如上所述,其运营者可通过遵守 COPPA 来满足 NYCDPA 下的合规义务。
  1. 许多普遍感兴趣的在线设备或服务可能会有 13 至 17 岁的未成年人访问,或可能将 13 至 17 岁的未成年人视为其受众的一部分(但非主要部分)。因此,与针对更年幼儿童的 COPPA 标准相比,NYCDPA 规定的 “主要面向” 标准为运营者提供了一定的额外灵活性。NYCDPA 的要求仅适用于可被界定为 “主要面向” 或 “针对” 未成年人的在线设备或服务,或其部分功能。

三、NYCDPA与COPPA:补充兼容

值得注意的是,NYCDPA并未脱离COPPA既有框架,而是通过法律明文确认,将COPPA纳入对12岁及以下儿童的适用规则中。根据NYCDPA § 899-ff(1)(a)条文及总检察长发布的指导意见,只要运营者的数据处理活动符合COPPA规定,即可视为符合NYCDPA义务。
  1. NYCDPA在法律条文中明文确认,对于12岁及以下的儿童,其个人数据的处理须完全参照COPPA的规范进行:
      1. NYCDPA § 899-ff(1)(a) 明确规定;
      1. 只要运营者的数据处理活动符合COPPA的要求,即视为也符合NYCDPA的要求;
      1. 包括:何时可以不经父母同意处理数据,何时必须经父母同意,以及如何取得父母同意的程序等,都依COPPA操作;
      1. 简言之,在12岁以下儿童的数据处理上,NYCDPA不设置额外义务或更高门槛,而是承认并引入联邦COPPA机制。
  1. 相较之下,COPPA对13至17岁未成年人没有任何保护机制,这一点长期被视为联邦法律的“盲区”,NYCDPA弥补了这一空白,采取以下制度设计:
      1. 定义“覆盖用户”(covered users)概念,将13–17岁群体纳入适用范围;
      1. 要求运营者在处理13–17岁用户的个人数据时,必须取得其本人“明示、知情的同意”(informed consent);
      1. 不再由父母作为法定代表人,而是将决定权赋予青少年本人;
      1. 体现出“能力递进”或“渐进式自主权”理念:认为13岁以上青少年具备一定隐私判断能力,应逐步享有信息控制权。
  1. NYCDPA对“主要面向未成年人”的服务施加特别义务,规定若某在线服务或设备系“主要面向”未满18岁的用户,即需主动履行识别与保护义务。这一判定标准借鉴了COPPA中“directed to children”的判定逻辑,如内容设计、受众构成、广告策略等均可作为判断依据。但不同于COPPA仅聚焦13岁以下儿童,NYCDPA的适用范围更广、标准更灵活,尤其是在判定“是否主要面向13至17岁群体”时,允许更细致的产品结构划分。例如,一个平台的某一子频道若明显面向青少年,即可独立适用NYCDPA的高保护标准,而不因平台整体面向成年人而豁免。
  1. 对于 13 岁以下儿童,《纽约州一般商业法》第 899-ff (1)(a) 条允许 COPPA 所允许的数据处理。换言之,当运营者实际知晓覆盖用户为 12 岁或以下,或该在线设备或服务主要面向 12 岁或以下覆盖用户时,NYCDPA 采用 COPPA 作为数据处理的适用标准。因此,在 NYCDPA 框架下,COPPA 管辖此类用户的数据处理何时可在无需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、何时禁止在无父母同意时进行,以及如何获得父母同意。